摘要:近年来,酒吧容留未成年人饮酒问题逐渐引起社会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未成年涉酒吧犯罪也彰显了其危害性。本文从酒吧容留未成年人饮酒突出情况开展分析,从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入手,对预防、减少酒吧容留未成年人饮酒综合治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未成年人;综合治理;酒吧监管
近年来,随着娱乐经济蓬勃发展,酒吧等娱乐场所逐渐从中心城市扩展至更多区域,部分商家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仅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还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酒吧环境嘈杂,心智尚未发展成熟的未成年人饮酒后,极易受到炫酷的灯光、震耳的音乐及不良群体影响,诱发酒后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等犯罪。以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为例,2022年以来,灌南县检察院共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80件149人,案件中涉及在酒吧等经营场所饮酒的未成年人达48人,占比32%。
一、目前防控酒吧容留未成年人饮酒存在的问题
(一)酒吧监管主体存在争议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尽管很多酒吧在经营过程中引入了大量歌舞娱乐项目,但他们在工商注册时的经营范围却是餐饮类,借此方式逃过文化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根据文化与旅游部2022年在其官网的留言回复,其肯定“酒吧服务”服务应列入“餐饮业”类,以酒水为主营业的业态,不属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调整范畴。而在2022年度云南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中,有一起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下称马关县检察院)诉马关县县文化与旅游局(下称马关县文旅局)不履行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马关县检察院认为马关县文旅局作为主管行政机关,对奥斯卡酒吧存在有偿舞蹈表演、允许未成年人进场消费等行为,未尽到监管职责,致使未成年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马关县文旅局以不属于其监管范围为由未监管,马关县检察院遂提起公益诉讼。经过马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奥斯卡酒吧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娱乐场所。随后,2023年7月27日,有群众就该司法判决在文旅部留言询问,得到的回复依旧是肯定酒吧不属于娱乐场所。所以,目前文旅部门并没有将酒吧纳入监管范围,而市场监管部门又对酒吧内的娱乐表演不作监管,酒吧借此既吸引了大量的生意,又直接规避了法律监管。
(二)酒吧执法法律依据不清
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但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哪个职能部门查处酒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问题,而只是规定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处罚。正如前述,酒吧的营业执照是餐饮类,根据《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虽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出售酒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管,对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的依法进行处罚。但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中,对于酒水的监管重点在于酒水的质量,对于酒水销售对象存在监管盲区。此外,酒吧内进行的歌舞表演又应当属于文化活动表演,由文旅部门管理,酒吧同时还可能涉及黄赌毒甚至涉黑,属于治安防控的重点场所。对于未成年进入酒吧饮酒现象,在未发生打架斗殴等治安事件时,公安机关不予介入。而对酒吧内进行的歌舞表演现象,部分地方文化旅游部门以经营范围属于餐饮类不予管辖,而市场监管局以娱乐表演属于文化旅游部门监管为由不予介入,最终导致当前未成年人进入酒吧违规违法成本低,毫无威慑力而难以尽致,为后续滋生的违法犯罪埋下祸根。
(三)未成年人饮酒处罚措施不足
目前,针对未成年人在酒吧饮酒情况的处罚,主要集中在对售酒的酒吧作出行政处罚,对经营主体进行惩戒,但对于未成年人饮酒及饮酒后实施的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相关规定尚较为模糊。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往往会要求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危害行为损失进行赔偿,责令加强家庭监管和教育。但实际上,进入酒吧饮酒且实施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实质上大多已脱离父母、学校的监管,遍出现“家长管不住,学校管不了”的情形。简单的训诫教育往往过于形式缺乏效果,难以阻断未成年人继续在酒吧饮酒的可能,没有相应的跟踪和帮教措施为其事后再次涉案甚至日后的违法犯罪埋下了一定的隐患。
(四)从业人员培训宣传不足
酒吧属于治安防控的重点场所,人员混杂,同时也是相关单位进行普法教育的重点,相关从业人员几乎都需了解营业禁止的相关法律规定,但部分经营人员为了片面的经济利益,往往依旧放任未成年人进入酒吧。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但实践中很多酒吧经营者并没有遵守法律,为了提高收益,几乎不会对进入酒吧消费的未成年人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并进行阻拦。同时,酒吧经营者声称,现在许多未成年人在青春期间都很难在外表上第一时间判断出其是否是未成年人,而每个人都检查身份证存在经营困难。但实际上,他们即使对未成年人身份存在一定怀疑,在利益的驱使下,酒吧从业人员也会放行。由此,未成年人进入酒吧饮酒的门槛较低,增大了后续滋生违法犯罪的风险。
二、未成年前往酒吧的成因分析
(一)生理期及心理特征复杂
未成年人处在成长的特殊时期, 尤其是14-18 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正处在情绪敏感、行为叛逆的阶段,对成年人世界充满向往,进而将酒吧作为其走向成年世界的桥梁。这一时期,青少年的身体开始发育,荷尔蒙增多,自控力差,辨别能力弱,逆反心理强,好奇心重,独立意识觉醒,对成人化的渴望性增强。同时,未成年人在内心易形成一套自我逻辑和处事原则,往往轻视甚至故意违背对家人、长辈、学校的教导,对社会具有抗拒性,爱与同龄人相处,并形成小团体。
(二)家庭教育功能失调
家庭关系、父母的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成长乃至一生的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破碎、父母不合甚至常起冲突,会影响一个家庭的和睦以及一个未成年孩子对家庭和社会关系应有的积极态度。而重溺爱、放任不管甚至虐待的不当教育方式,会使未成年子女形成自我中心主义,缺乏安全感,养成说谎、欺骗的习惯甚至产生逆反心理及反家庭、反社会态度,向外寻求归属感。而酒吧这一娱乐场所里的小团体能给缺少家庭关爱的孩子提供归属感和稳定感,弥补精神世界的空虚。同时,酒吧的环境也给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发泄压力的渠道和场所。
(三)学校教育功能弱化
学校是未成年人获得知识、结识同伴、心理成长最主要的场所和来源。目前部分学校仍然崇尚成绩至上,一味重视智力教育,而忽视了对学生思想道德、体能、动手实践能力的培养。尤其是道德教育的缺失和法治宣传的减少,使学生没有形成完整、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法律知识十分淡薄。过高的学业压力也易导致未成年人厌学心理,使未成年人对学校失去依附感,并最终远离校园,游荡在街头甚至混迹于包括酒吧在内的各个娱乐场所,选择在酒吧中寻求同伴及归属感。
(四)社会不良价值观误导
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道德也在面临着各项挑战,爱慕虚荣、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非主流价值观开始盛行,给予部分未成年人错误价值观引导。酒吧内酒吧内的人员结构复杂,且不稳定因素较多,存在各种高额消费,起到了错误的示范效应。部分未成年人会模仿酒吧中一些并不文雅的行为,甚至加入一些不良的群体,甚至盲目跟随,认为那样会“够气派”“很好玩”“很刺激”,然而实际上却是误入歧途。
三、防控对策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形成长效监管合力。落实“酒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酒水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酒水”违法现象的处罚责任主体,解决该违法现象处罚无法可依的监管漏洞。健全各职能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执法等方面的配合协作,合力打击酒吧、餐饮等酒水销售点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现象。由市场监管部门对酒吧售卖酒精及酒精饮品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管,由文化与旅游监管部门对酒吧内的娱乐歌舞活动进行动态监督,一旦发现酒吧出现有偿歌舞经营活动,则纳入监管范围。由公安机关强化对酒吧的抽查抽检,将其作为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重点场所,增加警力及检查频次,预防未成年人进入及实施违法行为。
二是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查处整治力度。公安、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定期举行联合执法行动,建立联合执法委员会,联合对酒吧、餐饮行业中经营中暴露的诸多问题开展专项排查集中整治,要求酒吧等酒水销售点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加强对酒吧行业、酒吧经营者的事后追责制度,对违规接纳和违规提供酒水的场所予以处罚,严格约束其经营行为,对于违法行为坚决打击,提高违法成本,提升惩戒威慑力。公安机关、文化监管、市场监督等部门在各自执法过程中,发现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事件时,应当移送具有管辖权的部门。对于群众举报和报案,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相应的监管部门,对于涉及多部门监管的,由相应部门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上报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深化“六大保护”理念。定期对酒吧等酒水经营点从业人员开展法治培训,提高其守法经营和保护未成年人意识。通过公众号、讲座等形式开展法律宣讲,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价值观,预防进入酒吧。对多次进入酒吧的未成年人,开展家庭回访活动,与监护人沟通交流,对仍然前往酒吧的未成年人协助加强教育矫治,并倒查接纳其进入的酒吧,对经营人员做出处罚及教育。开展法治进校园、进社区活动,通过在学校、社区投放法制宣传资料、公布12345市民热线和12315工商举报热线等方式,加强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
推荐单位:连云港灌南团县委、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邱成栋